公告日期:2024-12-13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谨致: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的聘请,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华夏银行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谨出具如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华夏银行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于2024年11月27日发布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华夏银行董事会召集,华夏银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2、2024年12月5日,华夏银行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公告方式发布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下简称“《会议文件》”)。该等《会议文件》已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5日前公开披露。
3、待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5项议案,《华夏银行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经华夏银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制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华夏银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外部监事的议案》经华夏银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程序。
4、《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时间、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及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方式等,其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通知》中载明,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
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二层多功能厅召开现场会议。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华夏银行董事长李民吉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华夏银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华夏银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共计 587 名,所持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共计11,874,715,814 股,占华夏银行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74.6137%。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华夏银行的董事(含董事会秘书)、监事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华夏银行董事会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和 12 月 5 日公告的《通知》
和《会议文件》,华夏银行董事会已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告的方式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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