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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5 17:35:36 股吧网页版
中远海能:中远海能2024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6


证券代码:600026 证券简称:中远海能 公告编号:2024-067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中期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2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12 - 2024/12/13 2024/12/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经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实施,并经过 2024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二〇二四
年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告编号:2024-049、2024-051)。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中期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770,776,39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49,570,806.9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12 - 2024/12/13 2024/12/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其余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相关事项,请查阅本公司通过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发布的相关 H 股股东通函、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为: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 元;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9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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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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