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向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向《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公司 2023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列入公
司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 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向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同意以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为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
并同意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635,800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根据《公司 2023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条款确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向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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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签名:
翁羿 杨磊
陈华 王振明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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