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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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中远海能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中远海能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中远海能如下保证:中远海能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材料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邮件回复、口头回复等任何形式的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远海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本次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二〇二三年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2023 年 10 月 26 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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