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合称“有关法律”)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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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并经见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所持股份为5,821,975,7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列于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均按照现场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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