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30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
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
董办法》)、《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
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应当维护党委在公司经营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
作用。涉及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先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为自然人;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国家公务员;
(七)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
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未逾五年;
(十)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未满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含补选董事)任期从
股东会决议之日起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终止。董事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
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含 1%)的
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七条 提名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所提名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
求,确保能够在董事会上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使董事会能够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二)所提名候选人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三)如该候选人当选,应能使董事会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七日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该等期限应不早于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后的当日开始并且不迟于
该股东会召开前的七日结束。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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