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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30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顺利
进行,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股东合法
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下简称《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国南方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
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以上(含 1%)的
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购买、出售、置换重大资产的行为(其标准按照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确定);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须由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由股东会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七) 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
事项。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在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时,应遵
循依法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
保公司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的原则。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则后,对《公司章程》的文字
修改;
(二)分配中期股利、季度股利;
(三)涉及发行新股、可转股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事宜;
(四)股东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时授权或委托董事
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任何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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