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30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
会、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编号:01-042024000486-1 号
致: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吕晖律师和黄矿春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H 股类别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及“A 股类别股东大会”合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下列各项文件:
1.《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6 月 21 日刊登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https://www1.hkexnews.hk)、公司网站(https://www.csair.com)的《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A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告》
及分别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6 月 22 日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发出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中国南方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公告》”);
3.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4. 公司监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作出的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5.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作出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6.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
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7.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8. 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和有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总经理韩文胜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议程、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会议联系方式、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项。《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中载明了增加临时提案的提案程序及提案内容,除增加临时提案外,《股权大会通知》的事项均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至少提前 45 日以
公告方式做出。通知内容包含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根据《增加临时提案公告》,单独或合计持有 66.52%股份的股东中国南
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在 2024 年 6 月 21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上述《股东大会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公告》的发出和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 10:30 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齐心路 68 号
中国南方航空大厦 33 楼 3301 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