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30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规范监事会的基本行为准则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南方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制定《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
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治理准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五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也可在外部聘请有关人士担
任监事。
第六条 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候选人由上届
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以上(含 1%)
的股东提名的人士,经公司监事会确认后,亦可作为监事候选人,经股
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候
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提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三分之一。
外部聘请的监事人选,需经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发生变动的,应在公司及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条 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监事(含补选监事)
任期从股东会决议之日或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之日起至当届监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终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
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
担任公司的监事;
(七)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或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八)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九)非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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