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9
证券简称:楚天高速 证券代码:600035 公告编号:2024-051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上诉案件立案受理暨
民事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73,123,288 元(计算至 2023 年 7 月 4 日)及其他
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二审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武汉熙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7 月,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
公司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法院”)提交起诉状,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对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24 年 9 月 9日,投资公司收到东湖高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 0192 民初 10368号),东湖高新区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详
情请参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2023-034、2024-040)。
因不服一审判决,投资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2024 年 11 月 7 日,武汉市中院决定
立案受理该上诉案件,案号为(2024)鄂 01 民终 20098 号。
(三)上诉请求
1.撤销东湖高新区法院(2023)鄂 0192 民初 10368 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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