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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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132 号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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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132 号
致: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或者“公司”)的委托,为四川路桥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现就四川路桥根据相关规定,对 2021 年激励计划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本所指派龚星铭律师、谷荷玲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四川路桥拟实施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
法律意见书
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文书内容作为依据发表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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