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2024 年 12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四川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占
多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主持会议并签发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离任董事同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投资发展部、综合办公室、安全环保与应急管理部、群团工作部等相关部门为业务牵头部门,应当配合委员会的工作,按委员会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和信息,为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协助和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权
第八条 委员会主要职权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的实施进行检查;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事项相关报告;
(六)审议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董事会授予的与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投资发展部、综合办公室、安全环保与应急管
理部、群团工作部等牵头部门应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议案及相关事项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或投资目标的基本情况以及拟签署的协议、章程(若有)、公司可持续发展及 ESG 事项相关资料和报告。
第十条 委员会根据相关部门的议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和审议,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的,应当召开
委员会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之日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按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相关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的表决。
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会议通知的方式包括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字的,可不受本条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委员会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对议案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议案视为通过,且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的说明。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通讯方式或者现
场会议和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采用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可列席委员会会议,会议主持人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会会议的议案、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对于不能形成决议而又需董事会
审议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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