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做好公司财务预算管理,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准确计量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降低税务风险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防范公司财务风险,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
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业务上接受公司财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按要求报送报表、提交报告。
第六条 公司实行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财务部门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财务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第八条 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定和变更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提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根据影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重大
财务事项,分别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资产营运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以规范预算的执行、调整、分析及考核等作业。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全面预算时应当按照内部经济活动的责
任权限进行,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 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二) 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资产与负债匹配,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三) 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经营战略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公司支付、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时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此处现金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收款项管理体系,包含但不限于制定定期内外部对账细则和实施流程等,加强过程监控与管理,及时发现坏账风险及逾期供货风险。业务部门应当负责客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并协助对账工作。财务部门应当协助内部评审机构
及一线业务部门开展客户信用风险评估,跟踪客户履约情况,督促业务部门及时足额收回应收账款,跟踪预付款按期到货情况,并按会计核算要求计提与核销坏账准备。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对票据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对外投资管理,明确对外投资审批程序,防止资金流失,提高投资收益。公司向境外投资时应当遵守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公司从事各种理财投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且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进行约束。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对外担保制度,规范担保作业,降低担保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业务或者委托其他机构理财,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对账,控制风险。
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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