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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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信视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
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贵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贵公司已向本所
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
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
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
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
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贵公司或其他方出具
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15:00。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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