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54 号
关于对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余
顺坤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余顺坤,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经查明,2024 年 11 月 2 日,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关于独立董事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公司
时任独立董事余顺坤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期间
存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其中买入 10,000 股,买
入金额 174,400 元,卖出 10,000 股,卖出金额 182,600 元,累计收益
8,200 元。截至公告披露日,余顺坤已将相关收益全额上缴公司,余顺坤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余顺坤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余顺坤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