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Hubei S&H Law Firm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山河非章第 4540 号
时间(Date):2024 年 12 月 30 日
致: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人福医药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本所已得到人福医药的如下保证:人福医药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签字盖章均为真实,其副本文件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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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人福医药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人福医药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在上述前提下,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人福医药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决议公告》”)和《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股权登记日、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
《决议公告》以公告形式披露了 2024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决议将董事会已经审议并通过的一项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之事宜。
2、《通知》《决议公告》的刊登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13 日,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人福医药董事会于会议召开
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人福医药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期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3、《通知》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方式、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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