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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1 20:30:24 股吧网页版
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2


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金花股份 编号:临 2024-039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24】15 号),陕西监管局对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雅江、韩卓军:

经查,2024 年 1 月 27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2,092.41 万
元至-1,606.67 万元;3 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预计公司 2023 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4,900 万元至-4,200 万元。4 月 27 日,你
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4,289.06 万元,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同修正业绩及最终业绩相比,差异幅度超过 50%。

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归母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邢雅江、总经理代财务总监韩卓军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邢雅江、韩卓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公司将深刻反省,认真汲取教训,严格落实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2、公司将积极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加强财务管理力度,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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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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