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1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 113 号大话南门壹中心 12 层 电话:+86-29-87541009
邮编:710068 传真:+86-29-875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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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签订金花国际大酒店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并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上海证券报》等
媒体公告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及股权登记日等相关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公司已对议案内容进行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12 月 31 日 13 点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三路财
富中心三期南座 40 层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邢雅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议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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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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