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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0 16:11:11 股吧网页版
违法违规炒股,券商前高管被罚没超1800万元!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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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9日,重庆证监局披露一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湘财证券前总裁孙永祥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721.29万元,并被处1121万元罚款,罚没金额合计高达1842.29万元。此外,孙永祥还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违法违规详情曝光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19日,孙永祥先后担任湘财证券总裁、高级顾问。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通过参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决策,通过“ZY”微信群与同事沟通交流,通过听取湘财证券自营部门副总经理黄某平工作汇报等多个渠道,知悉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信息及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持仓及盈亏变化等情况。

  重庆证监局调查发现,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控制余某婷东方证券账户和孙某韬湘财证券账户,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余某婷东方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38只,趋同交易金额6029.93万元。孙某韬湘财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4只,趋同交易金额256.03万元。上述账户累计趋同交易股票52只,交易金额6285.97万元,无违法所得。

  孙永祥还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明示、暗示傅某东和朱某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孙永祥与傅某东、朱某尧均称见面或电话交流股票投资,孙永祥本人承认提示、建议傅某东和朱某尧交易相关股票。傅某东控制的相关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78只,交易金额7588.14万元,无违法所得。朱某尧控制的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5只,交易金额4189.58万元,无违法所得。

  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孙永祥还违规买卖股票。2018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在湘财证券工作,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借用余某婷东方证券账户和孙某韬湘财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扣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部分,交易金额1.17亿元,盈利721.29万元。

  重庆证监局认为,孙永祥的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信息、交易设备信息、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决定书显示,孙永祥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申辩意见。孙永祥及其代理人认为,案涉趋同交易股票是孙永祥自身研究判断选择的。相关趋同交易不符合典型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特征,且孙永祥主观上也没有“利用”的心理。孙永祥未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没有损害湘财证券实际利益。

  对此,重庆证监局认为,孙永祥作为具有投资决策职权特殊身份人员,其投资决策对湘财证券自营投资具有重要影响,当事人知悉湘财证券自营投资信息后即具有禁止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义务。孙永祥未提供客观证据证明趋同交易所涉股票完全基于自身研究判断选择,也未提供客观证据证明自营业务管理范围仅为湘财证券102资金账户。孙永祥行为是否实际损害湘财证券利益与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无关。

  此外,孙永祥及其代理人还认为罚没款金额及市场禁入决定处罚过重。趋同交易所涉股票实为孙永祥自主分析和选择,没有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且孙永祥主动配合,趋同交易也并未获利,湘财证券利益未因此受损。其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希望对孙永祥减轻、从轻处罚。

  对此,重庆证监局认为,本案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处罚金额、市场禁入系根据当事人交易金额、获利金额以及配合程度等事实情节综合考虑得出。孙永祥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重庆证监局对孙永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721.29万元,并处以罚款721万元;对孙永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孙永祥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

  以上合计共处责令孙永祥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721.29万元,并处1121万元罚款,罚没共计1842.29万元。

  重庆证监局认为,孙永祥作为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对孙永祥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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