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1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
关千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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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二O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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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海捷传律师玵务所 法律意见书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关千西宁特殊钢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青捷律意见字(2024)第40号
致: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宁特钢 ”或者“公
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31日在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西路52号西宁特钢综合楼104会议室召开,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西宁特钢的委托,指派任萱律师及韩伟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声 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l.本所律师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行为、 事件、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所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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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3.西宁特钢向本所承诺: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千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以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匹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l.经核查,2024年12月 13日公司董事会在_卜海证券交易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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