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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6
湖南启元律师 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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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0731) 8295 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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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 所
关于金健米业股份 限公
2024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健米业股份 限公
湖南启元律师 所 以简称“本所” 受金健米业股份限公 以简
称“公 ” 委托,对公 2024 第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场见证,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法 以简称“ 公法”
公股东大会规则 以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行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 性文件以及 金健米业股份 限公章程 以 简称“ 公
章程” 的相关规定,出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标准 道德规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场见证,并查和验证了公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关的文件 资料和实
本所出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向本所保证 公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 公向本所提供的所资料和信息均真实 准确 完整, 在
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资料的签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效的,关副本或复印件 本或原件一
本法律意见书仅据 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效性发表意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所述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 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意公按照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他文件一并公告 未本所书面意,本法律意见书得用于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4 6 28 日,公 第九届董 会第 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召开公 2024 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 6 29 日,公董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限公关于召开 2024 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时间 地点
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 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7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联网投票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24 7 15 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场会议于 2024 7 15 日午 14:30 在金健米业股份限
公总部 湖南省常德德山济开发区崇德路 158 五楼会议召开 会议
时间地点议案 股东大会通知 一
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 法 股
东大会规则及 公 章程 的相关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董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法和公
章程的规定
2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限责任公 海公提供的截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公股票交易结束时的股东册,以及公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 身份证明文件 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证
所信息网络 限公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 提供给公 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并本所律师的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 股份数合计为 140,851,151 股, 公 股份总数的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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