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9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
(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投资决策
程序,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公司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推动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合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合规委员会)是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ESG 发展、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及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合规委员会)由六名委
员组成,均为公司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合规委员会)中的委员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合规委员会)设召集人
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合规委员会)任期与董
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合规委员会)相应日常事务的牵头部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气候变化、健康
与安全、环境、社会责任等相关政策进行制定并提出更新建议;
(五)对公司 ESG 事项战略规划、目标设定、政策制
定、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研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七)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八)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与战略与投资有关的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合规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除董事会授权的事项外,所有重大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决策委员会(合规委员会)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时,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合规委员会)会议应
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合规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合规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合规委员会)会议的
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合规委员会)会议应
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合规委员会)会议通
过的议案、表决的结果、以及对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自行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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