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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如下:
(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鄂证监公司字[2019]65 号)
1、主要内容
2019 年 10 月 8 日,湖北证监局向公司下发《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鄂证监公司字[2019]65 号),关注函的主要内容为:
公司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孙公司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情况及对外担保事项发生额和期末余额、报表附注中未作为或有事项进行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组织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及董秘处相关人员认真梳理及学习相关诉讼涉及的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认真学习《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过错追究责任制度》《公司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后续披露事项,在 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的报告期发生额和余额。加强各口径的信息传递和报送,公司董秘处加强与中介机构、各监管部门的沟通,将第三方督导渗透到公司运作的关键环节。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33 号)
1、主要内容
2020年 12 月 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33 号),决定的主要内容为:
公司在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时,未披露嘉兴资卓合伙协议中有关亏损分担的约定,在后续签订合作协议时未披露联投置业对基金收益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等安排,在其后涉及仲裁的公告中亦未准确披露基金亏损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张德祥作为财务事务的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张德祥、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予以监管关注。
2、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监管关注后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加强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对公司的日常监管及重大事项的上报管理,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193 号)
1、主要内容
2023年 10 月 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193 号),决定的主要内容为:
关联方收购湖北工建控股权而形成关联担保后,公司未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涛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为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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