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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8 17:18:52 股吧网页版
乐凯胶片: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9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B座29层

电话:(8610)52287799 传真:(8610)58220039 邮编:100028

网址:www.lantai.cn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兰台意字( )第 号
致: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成宪律师、曹文文律师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事项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评价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前提,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11 月 13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发布了《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注意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 14 时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洪泽先生主持。

3.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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