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1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鄂忠律[2024]第 736 号
致: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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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
会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并说明了会议出席对象及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公司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会议的通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联影创艺文化传
媒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其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2,397,4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5%。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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