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鄂改生〔1994〕95 号文《关于设立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证代码 91420500271750612X。
第三条 公司于 1999 年 5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1999 年 6 月 16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BeiXingFaChemicalGroupCo.,Ltd。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 58 号。
邮政编码:44371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03,255,02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公司资源及循环经济产业优势,秉持新发展理念,走高质量绿色发展之路,坚持创新驱动,不断开发磷、硅精细化工等系列产品,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振兴地方经济做出更大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磷化工系列产品生产、销售、进出口;磷矿石的开采、销售;硅石矿开采、加工、销售;化学肥料(含复混肥料)的生产、销售;电子专用材料、橡胶制品、合成材料、密封胶销售;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三来一补”业务;水力发电、供电;汽车货运、汽车配件销售;机电设备安装(不含特种设备安装);房屋租赁;技术咨询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及销售;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生产、
销售、进出口(有效期至:2025 年 08 月 11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内容经营;未取得相关有效许可或批准文件的,不得经营:物业管理服务;饲料添加剂生产及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湖北省兴山县化工总厂、兴山县天星水电集
团水电专业公司、湖北双环化工集团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03,255,024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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