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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6 17:28:06 股吧网页版
金发科技: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7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即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依法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及合法合规。
(一)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 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2.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时限及时公告;

3.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时限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 披露的信息应如实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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