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24-064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适应法律法规变化、公司战略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对《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订:
1、《公司章程》中,所有“股东大会”全部修改为“股东会”。
2、其他条款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人。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 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的本公司股份。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销。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
销权消灭。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 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股东在下列情况下有权为
前款规定的股东在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