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平台太原重工大股东将土地平台纳入山西智能装备产业园有限公司,实现了上市平台和土地平台的相互分离,山西智能装备产业园有限公司不具备实际产能,请问是否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建成后是否满足招商引资亩产纳税强度相关要求?产业园再回租给上市平台太原重工构成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太原重工:
您好,因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地理位置转移,故本公司拟租用山西智能装备产业园有限公司拥有的山西(太重)智能高端装备产业园区整体(包括房屋及构筑物、设备等),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您好,因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地理位置转移,故本公司拟租用山西智能装备产业园有限公司拥有的山西(太重)智能高端装备产业园区整体(包括房屋及构筑物、设备等),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来自 上证e互动)
答复时间 2024-07-02 17: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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