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4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
关授权有效期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
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事项出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发行人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2023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 年 1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同时授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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