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在发布公告前,先把草案送给上交所审阅,再根据上交所问询修改,待完善后再公
如果公司在发布公告前,先把草案送给上交所审阅,再根据上交所问询修改,待完善后再公开发布,是否就可以减少一个环节?所有重组和发行新股时,都这样先沟通、修改,待无异议后再公开发布,岂不是节省时间,增加效率?看有的公司被三番四次的问询,实在不明白为啥非要这样,底下沟通好再一次性发布多好。总不会是有意彰显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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