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22 19:04:16 股吧网页版
莲花控股: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7月制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3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及证券
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制度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产品。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四条 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
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交易标的应该是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金。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募集资金不得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公司贷款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七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在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决定委托理财具体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需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