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4-074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本次案件涉案的金额:约 8.77 亿元人民币,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原告”、“锦州港”)在 2024 年 9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重
大诉讼的公告》中案件性质一致,均为贸易买卖合同纠纷形成。自前次诉讼公告披露后,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未披露诉讼、仲裁金额约为 1.05 亿元(不含本次诉讼,且公司均为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因贸易买卖合同纠纷,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金额约为 16.46 亿元,另有 5.25亿元已递交诉状待法院受理,累计涉案金额约为 21.71 亿元。鉴于公司贸易业务往来款逾期事项具有突发性、整体性特征,相关债权的回收存在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在公司已披露的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上述贸易业务应收、预付款项计提减值准备,扣除公司其他合同应付相关供应商 0.03 亿元后,净额 21.68 亿元按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此次计提导致公司利润总额减少21.68 亿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贸易买卖合同纠纷,公司于近日收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辽07民初79号、(2024)辽07民初80号、(2024)辽07民初81号、(2024)辽07民初82号、(2024)辽07民初83号、(2024)辽07民初84号、(2024)辽07民初85号﹞,本次案件涉案的金额约为8.77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法院已受理,未开庭。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鞍本材料(宁波)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产合柯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新巨能(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四:中泓农合实业(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五:崇义县鼎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六:中装燕兴(浙江自贸区)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七:江苏澜曦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一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一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1.55亿元;
2.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二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二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1.00亿元;
3.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三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三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1.20亿元;
4.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四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四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1.50亿元;
5.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五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五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1.51亿元;
6.请求判令被告六向原告支付货款1.01亿元;
7.请求判令被告七向原告支付货款1.00亿元;
8.请求判令以上七家被告承担上述相应案件的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内容
(一)(2024)辽07民初79号案件事实
鞍本材料(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本公司”)与锦州港于2024年7月3日签订《贸易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鞍本公司向锦州港销售锌锭。签订合
同30日内锦州港支付货款,鞍本公司收到货款90日内完成货物交割。合同签订后,锦州港履行先合同义务,于2024年7月4日前向鞍本公司支付货款1.55亿元,截至2024年10月3日,已届货物交割日,经锦州港催告后,仍不履行货物交付的合同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鞍本公司仍有1.55亿元的货物未予交付。
(二)(2024)辽07民初80号案件事实
上海产合柯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合公司”)与锦州港于2024年6月28日签订《贸易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产合公司向锦州港销售锌锭。签订合同30日内锦州港支付货款,产合公司收到货款90日内完成货物交割。合同签订后,锦州港履行先合同义务,于2024年7月3日前向产合公司支付货款1.00亿元,截至2024年10月3日,已届货物交割日,经锦州港催告后,仍不履行货物交付的合同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产合公司仍有1.00亿元的货物未予交付。
(三)(2024)辽07民初81号案件事实
中新巨能(上海)供应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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