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4 字 0828 第 0485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关于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4 字 0828 第 0485 号
致: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陈跃仙律师、高鹤怡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定
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8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
2024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3 点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北京市丰台区
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8 区 16 号楼 8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董事吴冬荀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3.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8 月 28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8日上午9:15-9:25,
9:30-11:30 及下午 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召开,决定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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