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02 18:24:49 股吧网页版
中牧股份: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4 字 1202 第 0664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4 字 1202 第 0664 号
致: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侯玉振律师、刘宛彤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
定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11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

2024 年 12 月 2 日下午 1 点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北京市丰台区
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8 区 16 号楼 8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吴冬荀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3.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上午9:15-9:25,
9:30-11:30 及下午 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于 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