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3
证券代码:600198 证券简称:大唐电信 公告编号:2025-001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买卖合同纠
纷诉讼程序已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程序
已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讼再审审查中。
公司下属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再审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89,266,900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基于严谨性考虑,前期已将
该诉讼相关的资产全部计提减值损失,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损益无负面
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唐微电子技术有 限公司(下称“大唐微电子”)与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华 诚”)签订了《2016 年度设备采购合同》和《采购订单 》, 订单总金额为 89,266,900 元。因上海华诚和其共同还款责任人广影电华诚(武汉)经贸有限 公司(下称“广影电华诚”)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大唐微电子向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华诚支付合同款 89,266,900 元及利
息,广影电华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受理本案。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民事调解书,经法院调解,上海华诚、广影电华诚分两期支付大唐微电子货 款 89,266,900 元及利息。由于上海华诚和广影电华诚未按照民事调解书支付
两期款项,大唐微电子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5 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因上海华诚和广
影电华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两期款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上海华诚和广影电华诚尚有 89,266,900 元及利息等款项未履行。
为收回上海华诚和广影电华诚欠付的合同款 89,266,900 元及利息,大唐
微电子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于 2018 年 8 月 9 日将广影电华诚、湖北君
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影电华诚的债务人,下称“湖北君泰”)和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影电华诚和湖北君泰的债务人,下称“武汉香华林”)起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武汉香华林支付应付款项92,114,095 元及利息,湖北君泰和广影电华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021 年 1月 6 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大唐微电子的诉讼请求。大唐微电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受理本案。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2 日收到湖北省
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终审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唐微电子
不服终审判决,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8 日立案审查
大唐微电子的再审申请。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大唐微电子的再审申请。
为维护合法权益,2021 年 9 月 13 日,大唐微电子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
案由,再次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武汉香华林、湖北君泰向大唐微电子履行代为清偿义务,立即向大唐微电子支付广影电华诚欠付大唐微电子的货款89,266,900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共23,073,633.92元),以及预缴诉讼费265,592元、律师费356,640元,以上合计112,962,765.92
元。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
决书,法院判决驳回大唐微电子的诉讼请求。大唐微电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
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受理本案。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大唐微电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2018 年 7 月 26 日披露的《大
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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