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四年十二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A-3层、第22A、23A、24A、25A、26层
目录
释义......3
第一节 律师声明......4
第二节 正 文......6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6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7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8
四、回购资金来源......8
五、结论意见......8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绿能慧充、公司、 指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激励计划》 指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上市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限制性股票 指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公司章程》 指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股东会/股东大会 指 绿能慧充股东会
董事会 指 绿能慧充董事会
监事会 指 绿能慧充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存在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贵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
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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