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作为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斯林”)聘请的为其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就派斯林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派斯林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核查发 表法律意见。
派斯林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派斯林的股 份,与派斯林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派斯林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法律事项的合 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派斯林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派斯林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用,非经 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派斯林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必备 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派斯林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释义
本 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派斯林、公司、本公司 指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派斯林于 2023 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派斯林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回购 指 因本激励计划涉及的 2023 年度业绩考核未达
标,公司依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
相关限制性股票事项
《公司法》 指 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证监会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发布的并于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的证监会令第 148 号《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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