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
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规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公司开展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
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具体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现货库存及订单量;
(二)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库存期及销售合同的执行时间相匹配;
(三)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
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六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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