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1-06-27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分红派息公告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已于2001年5月28日召开,并于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上刊登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现将公司2000年度分红派息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0年度公司分红派息方案
2000年度,公司实现境内审计税后利润16,351.6万元,境外审计税后利润14,560万元,根据A、B股同时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时的“孰低”原则,2000年实现境外审 计累计未分配利润10,241.9万元,较境内审计累积未分配利润37,578.4万元低,故我司在本次利润分配时的依据值为境外审计的累计未分配利润10,241.9万元。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从2000年度税后利润中提取10%法定公积金和5%公益金共2,452.7万元,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7,789.2万元。本年度公司以2000 年末总股本73,025.3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红利0.6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4,381.5万元,未分配利润3,407.7万元,结转下年度分配。
B股、境外募集法人股股利以美元派发,根据《公司章程》,美元与人民币的汇 率按本公告发布前一星期(6月18日到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汇率的平均收市价,即“1美元兑换8.2772元人民币”计算,每10股派发红利0.07249美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
1、股权登记日:
1)A股股权登记日为7月2日;
2)B股股权登记日为7月6日(B股最后交易日为7月2日);
2、除息日:
1)A股除息日为7月3日;
2)B股除息日为7月3日;
3、红利发放日:
1)A股、募集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的红利发放日为7月13日;
2)B股的红利发放日为7月10日;
4、每股税前现金红利金额:
1) A股、募集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的每股税前现金红利金额为0.06元人民币;
2)B股和境外募集法人股税前现金红利金额以人民币标价为0.06元每股,以美 元标价为0.007249美元/股(按“1美元兑换8.2772元人民币”的汇率计算);
5、每股税后现金红利金额:
1)持有A股、内部职工股的个人股东,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48元/股;
2)持有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6元/股; 持有定向募集法人股的个人投资者,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 现金红利为0.048元/股,持有定向募集法人股的机构投资者不扣税,实际发放现金 红利为0.06元/股;
3)持有B股的投资者不扣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元/股,折合美元0.007249每股(按“1美元兑换8.2772元人民币”的汇率计算);
6、发放年度:2000年度;
7、发放范围:截止2001年7月2日下午收市后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募集法人股股东、内部职工股股东,以及截止2001年7月6日 下午收市后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B股的最后交易日为2001年7月2日)。
三、红利领取办法
1、持有流通A股、募集法人股、内部职工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代理发放,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应得的现金红利金额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其应得现金红利暂时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经该公司确认后,该公司即将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取现金红利;
2、持有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代理发放,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于B股的股权登记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现金红利款划到投 资者指定的证券公司,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B股股权登记日后第二个交易日即 可在其所指定的证券公司领取现金红利;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其应得现金红利暂时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并得到该公司的确认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公司领取现金红利;
3、国家股、发起人股份、境外募集法人股份现金红利的发放,由股东携带公司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帐户卡、股票托管单、银行帐户名称在公司证券业务部登记后办理。
四、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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