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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7 18:52:37 股吧网页版
亨通股份: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12 月 1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 13:00 在浙江省湖州市
德清县玉屏路地理信息小镇 C15 幢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崔巍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3,162,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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