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之
核查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0
二零二四年八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编号:泽昌证字 2024-03-01-05
致: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泽昌”或“本所”)受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万通发展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本核查意见。泽昌作为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对重大资产购买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本次重组,本所于 2024年 6月 23日出具了《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通
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万通发展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核查意见仅供万通发展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组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万通发展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万通发展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核查意见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补充释义。
现本所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 10月修正)》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自查期间
本次重组事宜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自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 6 个月至《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的前一日(即2023年5月
27 日至 2024 年 6月 23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自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核查意见的核查范围为就买卖万通发展股票情况进行自查的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自查主体”),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自查期间内自查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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