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4-66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金星”)为本案的原告,成都金星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的控股孙公司。
涉案金额:840.90 万元及案件相关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目前尚未生效,不确定性较大,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财务状况最终影响。根据本次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为 40.01 万元。
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控股孙公司成都金星收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自贸试验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川 0193 民初 280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原告: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2.被告:成都耀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匀医药”)
法定代表人:张耀,执行董事兼经理
3.管辖法院:四川自贸试验区法院
4.案件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
药业”)及控股孙公司成都金星与成都金星少数股东 Sanum-Kehlbeck GmbH & Co.KG、耀匀医药共同签署《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增资和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由耀匀医药对成都金星进行增资。《增资协议》签署完成后,耀匀医药在其管理成都金星期间将增资款合计 840.90 万元由成都金星银行账户划转至耀匀医药银行账户。莱美药业、成都金星相关人员对耀匀医药进行多次催告和协商,耀匀医药仍不归还上述款项,成都金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
四川自贸试验区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
2022 年 11 月 16 日、2024 年 3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控股孙公司拟接受增资暨放弃控股孙公司优先认缴出资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87)、《中恒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莱美药业修订并签署<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增资和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73)、《中恒集团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受理及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8)。
二、本次诉讼事项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四川自贸试验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川0193民初2800号,该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成都耀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返还840.9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以4,4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8月17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以3,99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8月18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
2.驳回原告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1,738元,由被告成都耀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目前尚未生效,不确定性较大,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财务状况最终影响。根据本次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为40.01万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并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四川自贸试验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川 0193 民初 2800 号。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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