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3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 5052-5 号
致: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律师、覃锦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4年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4年12月12日(星期四)10点00分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金海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 人(均为授权委托杨金海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代表股份 963,596,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823%。
前述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458 人,代表股份 62,767,0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44%。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转让公司持有的莱美药业23.43%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1,018,934,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61%;反对 5,028,204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99%;弃权 2,401,0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9,591,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5……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