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www.grandall.com.cn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210036)
5、7-8F/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Tel: 86-25-89660900
Fax: 86-25-8966096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秋子律师、祝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4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
会。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前述董事会决议及
股东会会议通知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予以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 1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 14 时 3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海科路 12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 1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股东会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信息数据等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共4……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