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2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等事项)、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本次激励计划顺利实施,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制定及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竞争力,增强员工的凝聚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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