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羚锐制药”或“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计划草案,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计划草
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三)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
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员工持股计划做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如有)须回避表决。
(六)召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
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七)公司应在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确定的依据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2、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具体依据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参加对象在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
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员工不超过189人。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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