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接受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曙光股份”)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公司保证向本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正本资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对于那些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请勿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行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发表了明确意见。
(三)2024 年 11 月 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对象有关的
任何异议。
(四)2024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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