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
周大福金融中心 42 层、65 层
电话:(8620)85608818
2024 年 12 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郑海珠律师、胡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
见证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
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经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投资者的投票程序、联系电话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
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 14:30 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
道融和路 23 号瀚蓝广场 10 楼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厚祥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明确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3)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
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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