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1-12-03
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2月3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520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56%,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冯东明先生委托公司副董事长寇卫平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新疆美克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美克实业” 共同投资成立美克美家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的议案。
公司决定与新疆美克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美克美家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2500万元,其中公司以现金出资2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8.89%,美克实业现金出资2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1.11%。
新疆美克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0206400股,系公司关联股东,对此次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21873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1、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五天前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序号变为第五十六条,内容修改为:“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在收到监事会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或董事会同意根据股东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案在收到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后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 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 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序号分别变为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章程第五十四条新增:“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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